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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熙嫣黃雅惠陳介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號

上訴人
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益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甲○○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陳 介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紀 昭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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