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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

給付製作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黃騰耀黃莉雲俞慧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
富國錄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煌雄
被上訴人
迪茂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南生

當事人間因給付製作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俞 慧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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