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即 學芳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學堯
- 訴訟代理人
- 王年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信安製藥廠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盧丞彥
- 訴訟代理人
- 王棟樑律師
- 被上訴人
- 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富雄
- 訴訟代理人
- 羅正展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