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即 學芳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被上訴人即 信安製藥廠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盧丞彥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被上訴人 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雄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翁 昭 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