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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㈢字第21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更㈢字第212號

上訴人
輔泰有限公司
上訴人
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潘重慶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律師
被上訴人
三省堂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七號
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訴訟代理人
張昭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3年1 月27日上午9 時40分在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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