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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㈢字第二一七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熙嫣陳介源游婷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㈢字第二一七號

上訴人
茂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上訴人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訴人
嘉信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溪泉
訴訟代理人
黃仲倫
訴訟代理人
王美滿
上訴人
信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鴻元
訴訟代理人
王存淦律師
上訴人
良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森源
被上訴人
臺灣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林政宏
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游 婷 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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