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㈢字第2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更㈢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臺灣宜蘭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瑑琛律師
- 被上訴人
- 茂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珍
- 被上訴人
-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傳金
- 被上訴人
- 嘉信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溪泉
- 訴訟代理人
- 黃仲倫
- 訴訟代理人
- 王美滿
- 被上訴人
- 信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鴻元
- 訴訟代理人
- 王存淦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秉涵律師
- 被上訴人
- 良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本院第2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