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號
- 上訴人
- 臺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郁芬
- 訴訟代理人
- 張雪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雪娟律師
- 被上訴人
- 翊申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盛
- 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三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
本院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