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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㈣字第一九一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游婷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㈣字第一九一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慶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建鼎律師

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游 婷 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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