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保險上字第60號
- 上訴人
-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上訴人
-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自9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另當事人欄中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路○段6號5樓」,更正為「台北市○○○路○段6號19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