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七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七五號
- 再審原告
- 熊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繼業
右再審原告與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肆佰陸拾萬
零貳佰肆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柒萬伍仟玖百零參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