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七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七九號
- 再審原告
- 金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吉慶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柒拾伍萬元(新
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
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