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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七九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鄭三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七九號

再審原告
金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慶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柒拾伍萬元(新

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

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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