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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鄭三源王淇梓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九號

再審原告
品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文
再審被告
勝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益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陸拾壹萬壹仟伍

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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