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九號
- 再審原告
- 品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文
- 再審被告
- 勝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益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陸拾壹萬壹仟伍
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