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九六號 再審 原告 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琪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旭利翔實業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六十萬元,應徵裁判費九千九百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 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