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
- 上訴人
- 台北縣貢寮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男
- 訴訟代理人
- 余鐘柳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伍佰柒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捌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