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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國貿上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吳景源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貿上字第三號 受罰人:鄒慧怡 右受罰人因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甲○○○○○○○○○○○○ ○○○○等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為證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慧怡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罰人鄒慧怡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到場作證,已 受合法通知,核無正當理由,竟不遵到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 麗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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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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