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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國貿上字第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吳景源鄭純惠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貿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
七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勝聰
上 訴 人 琦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丙○○

        甲○○

右上訴人與丁○○○○○○○○○○○○○佩克斯工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國貿字第二三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繳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七憶企業有限公司、乙○○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上訴人琦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丙○○、甲○○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鄭 純 惠

法 官 滕 允 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麗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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