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七三四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尤豐彥陳金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七三四號

抗告人
巨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四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巨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兼法定代理人甲○○簽名蓋章之抗告狀,或提出委任詹順貴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命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六款定有明文,亦為破產法第五條所準用。

經查抗告人巨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提起抗告,惟未依法於抗告狀簽名蓋章,抗告狀不合程式,依首揭規定,應命補正之。又原抗告狀係以代理人詹順貴律師名義為之,倘抗告人仍欲委任詹順貴律師為代理人,應附以委任狀,始為適法,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