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詹瑞展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柏棠律師
- 上訴人
- 應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名:通圓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通棋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穎愷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武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右 一 人
- 複 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通圓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名:通圓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前述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第十二次民事庭會議參照),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