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 訴 人 中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春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姝蒓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 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玖佰參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貳仟捌佰柒拾陸元。上訴 人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壹仟壹佰零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 捌佰陸拾參萬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仟肆佰捌拾壹元、第二審裁判費 壹拾壹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第二審 裁判費柒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總計壹拾萬壹仟零參拾陸元,未據繳納(其計算式詳 如附件),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逕以上訴不合法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附件: 第一審 一、 訴訟標的:先位聲明6,680,000+備位聲明2,672,000=9,352,000 二、 上訴人應繳納:9,352,000÷3=3,117,333.3 3,117,400X1.1%=34,291.4 34,292X3=102,876 三、 上訴人實際繳納:73,481 四、 上訴人漏繳:29,395 第二審 一、 訴訟標的: 1、先位聲明6,680,000+備位聲明2,672,000=9,352,000 2、租金請求:起訴狀到達原審91.9.25~上訴狀到達本院92.2.27 計5個月X 334,000=1,670,000 1+2合計=11,022,000 二、 上訴人應繳納:11,022,000÷3=3,674,000 3,674,000X1.65%=60,621 60,621X3=181,863 三、上訴人實際繳納:110,222 四、上訴人漏繳:71,641 上訴人漏繳總計:29,395+71,641=10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