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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0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0五號

上訴人
萬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權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0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蕭 艿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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