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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劍男李行一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上訴人
泛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彭 昭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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