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泛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迄未依限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