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泛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迄未依限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彭 昭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