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
- 上訴人
- 貿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群林
- 被上訴人
- 福宏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一月有餘,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