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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敬修黃騰耀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
貿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群林
被上訴人
福宏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一月有餘,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藍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顧 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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