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張劍男、李行一、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上訴人萬盟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長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己○○、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七號 上 訴 人 萬盟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曹英香律師 被上訴人 長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被上訴人 丁○○ 甲○○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彭 昭 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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