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黃騰耀、楊絮雲、許文章
- 法定代理人賴再發、林石逄、蔡榮峰
- 上訴人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再發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參 加 人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石逄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 代理 人 陶秋菊律師 被 上訴 人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 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錦隆律師 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楊 絮 雲 法 官 許 文 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 明 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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