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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九二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瓊蔭楊豐卿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九二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駿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鄉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士忠即祭祀公業陳葳茹管理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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