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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嘉烈李行一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六號

上訴人
弘興號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錦貴
上訴人
聯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麟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佳呤
右二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家淳律師
被 上訴人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景熙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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