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九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九八號
- 上訴人
- 笠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綺華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賴曉萍
右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按(附於本院重上卷內)。雖上訴人曾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卷所附之該裁定及送達證書),乃上訴人業已逾限,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