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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吳景源鄭純惠連正義

  • 上訴人
    甲○○與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與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貳佰伍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除已繳第二審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玖元外, 其餘貳萬叁仟壹佰零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 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鄭 純 惠 法 官 連 正 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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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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