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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景源鄭純惠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與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貳佰伍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除已繳第二審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玖元外,

其餘貳萬叁仟壹佰零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

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鄭 純 惠

                     法 官 連 正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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