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 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與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貳佰伍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除已繳第二審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玖元外,
其餘貳萬叁仟壹佰零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
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右當事人與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貳佰伍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除已繳第二審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玖元外,
其餘貳萬叁仟壹佰零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
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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