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吳景源、鄭純惠、連正義
- 上訴人甲○○、與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與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貳佰伍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除已繳第二審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玖元外, 其餘貳萬叁仟壹佰零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 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鄭 純 惠 法 官 連 正 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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