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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三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耀彩黃嘉烈王仁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三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 律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 律師
被上訴人
皇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庭
法定代理人
呂謝素珍
法定代理人
呂建穎
法定代理人
呂建宏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

        游朝義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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