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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三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耀彩黃嘉烈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三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皇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庭

        呂謝素珍

        呂建穎

        呂建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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