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三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皇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庭
呂謝素珍
呂建穎
呂建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