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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四二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四二號

上訴人
御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上訴人
京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被上訴人
金時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葛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逢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英吉利鐘錶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鄭 純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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