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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鄉誠楊豐卿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上訴人
御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上訴人
京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複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被上訴人
金時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葛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英吉利鐘錶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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