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545號上 訴 人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1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寄託物之銷售市價証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