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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許正順魏麗娟張蘭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上訴人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545號上 訴 人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1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寄託物之銷售市價証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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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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