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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武川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仲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城
- 訴訟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