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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敬修劉清景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九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仲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城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清 景

                      法 官 劉 勝 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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