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1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614號
- 上訴人
- 俊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俊雄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曾文杞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乙○○
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 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614號
乙○○
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 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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