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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14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阮富枝黃豐澤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614號

上訴人
俊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雄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乙○○

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 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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