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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阮富枝黃豐澤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上訴人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192之1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上訴人
台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銘
被上訴人
晉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周文達
被上訴人
丙○○(原名譚晶心)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所為本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89年度上更㈡字第 665號(含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690號、本院 86年度上訴字第4598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本院87年度上更㈠字第438號、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3559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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