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鄭傑夫
- 法定代理人謝寅龍、馬克
- 上訴人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巴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626號上 訴 人 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寅龍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被 上訴人 巴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 克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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