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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黃熙嫣李昆曄鄭傑夫
  • 法定代理人
    謝寅龍、馬克

  • 上訴人
    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巴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626號上 訴 人 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寅龍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被 上訴人 巴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 克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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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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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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