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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四一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瓊蔭張蘭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四一號

上訴人
春曦彩色製版印刷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上 訴 人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與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金(價)額二千零六十四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萬六

千四百元,除已繳六萬八千八百零二元外,尚應補繳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九十八元;另

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二十九萬零四百四十八元,僅繳納一十萬三千六百六十八元

,尚應補繳一十八萬六千七百八十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楊 豐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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