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四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四一號
- 上訴人
- 春曦彩色製版印刷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上 訴 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與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金(價)額二千零六十四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萬六
千四百元,除已繳六萬八千八百零二元外,尚應補繳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九十八元;另
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二十九萬零四百四十八元,僅繳納一十萬三千六百六十八元
,尚應補繳一十八萬六千七百八十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