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永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長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媜 上 訴 人 壬○○ 丑○○ 癸○○ 子○○○ 丙○○ 戊○○ 庚○○ 卯○○ 己○○ 辛○○○ 丁○○ 寅○○○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英鳳律師 上 訴 人 周金萬 辰 ○ 巳○○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陳英鳳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 人陳英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蕭 艿 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 美 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