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 上訴人
- 永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惠媜
- 上訴人
- 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憲男律師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即周金萬 戊○○之承受訴訟 己○○人) 庚○○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東乾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乙○○、辛○○、戊○○、己○○、庚○○、丁○○、丙○○為上訴人周金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行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周金萬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九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辛○○、戊○○、己○○、庚○○、丁○○、丙○○,有秀鳳呈報狀可證,惟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之前揭說明,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