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4號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上訴 人 戊○○ 己○○○ 丁○○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偉凡律師 複代理 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87年 9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被上訴人為聲明之減縮,經本院於9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除減縮部分外,㈠被上訴人戊○○超過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本息部分;㈡被上訴人己○○○超過新台幣陸佰貳拾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本息部分;㈢被上訴人丁○○超過新台幣陸拾壹萬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本息部分㈣被上訴人丙○○超過新台幣柒拾叁萬零伍拾元本息部分;㈤被上訴人乙○○超過新台幣肆拾玖萬零柒佰壹拾陸元本息部分,及上開各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75%,被上訴人戊○○負擔 3%,被上訴人己○○○負擔17%,被上訴人丁○○負擔 1%,被上訴人丙○○負擔2%,餘由被上訴人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經財政部核准與國泰商業銀行合併後,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有財政部92年 6月26日台財融㈡字第0920028794號函影本可證。又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康國寶,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甲○○,有上訴人93年4 月12日(93)國世銀董字第11號派函影本為證,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情形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 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依序給付被上訴人戊○○、己○○○、丁○○、丙○○、乙○○為新台幣(下同)4,897,296元及美金17,000元、12,414,400元、1,531,409元、2,774,000元、1,793,290元及其利息。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除確定部分外於本院減縮為:上訴人應依序給付被上訴人戊○○、己○○○、丁○○、丙○○、乙○○1,671,317元、8,395,800 元、790,983元、1,024,000元、742,681元及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戊○○於民國(下同)82年10月15日,己○○○於85年11月 7日,丁○○於85年11月8日,丙○○於83年11月9日,乙○○於82年10月16日,分別與上訴人簽訂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依序租用D277、276、275、280、266號保管箱。詎上訴人未盡其維護保管箱安全之義務,致訴外人袁耀強等人於85年12月 8日侵入竊取保管箱內如附表一所示戊○○之方鑽石戒指等26件,價值計新台幣(下同)4,897,296元及美金 17,000元;己○○○之翠玉手鐲等43件,計12,414,400元;丁○○之金項鍊帶墜等55件,計 1,531,409元、丙○○之勞力士鑲鑽女用金錶等33件,計2,774,000元、乙○○之鑽戒等53件,計1,793,290元,被上訴人因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 227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戊○○4,897,296元及美金17,000元、己○○○12,414,400元、丁○○1,531,409元、丙○○2,774,000元、乙○○1,793,29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四、上訴人則以:保管箱內之物品屬被上訴人自行占有,並未交付上訴人保管,上訴人僅於保管箱設置場所,確認是否租用戶本人及協助開箱手續安全之義務而已,上訴人已依財政部85年 4月25日台財融第85517432號函頒「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第 2點規定,於保管箱區域進出口,裝設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並另行加裝監看保全系統,已盡契約所定之維護注意義務。又本件竊盜事件發生,為第三人犯罪行為,與消費者無關,無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之適用。況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明細表及購買單,僅能證明其有買受各該物品,並不能證明即為保箱內失竊之物品。被上訴人既無證據證明其失竊之物品,其請求上訴人賠償,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五、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應依序給付被上訴人戊○○、己○○○、丁○○、丙○○、乙○○4,897,29 6元及美金 17,000元、12,414,400元、1,531,409元、2,774,000元、1,793,290元及其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求為:㈠原判決除已確定部分外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戊○○、己○○○、丁○○、丙○○、乙○○金額依序超過1,671,317元、8,396,600 元、798,966元、1,024,000元、742,681元及其利息部分,經本院前審以88年重上第35號判決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在原審之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具狀聲明不服,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如附表二所示部分)。 六、經查: ㈠被上訴人分別於前揭時日與上訴人簽訂保管箱租用契約,依前揭保管箱租用約定書第 3條約定:「放置保管箱內之物品由『承租人自行』放置,以金銀、珠寶、飾物、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為限,貴行不予過問,但承租人同意決不放置任何危險物品、違禁品、爆炸品及潮濕有臭味暨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第 5條約定:「‧‧‧至開箱後或存或取概由開箱人自理,貴行不負責任」;第8條約定:「 貴行對於保管箱應盡最妥善保護之責,但對於放置保管箱內物品之數量品質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肇致之損失,貴行概不負責任」;第14條約定:「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他人使用或以此作為質權標的」,有各保管箱租用約定書可稽(外放資料)。 ㈡訴外人袁耀強等人於85年12月7日晚間8時許,進入保管箱室所在地下室內,以鐵撬等物將保管箱撬開取走金飾等物,至10時57分許,保全系統警鈴大作,袁耀強等人始倉皇離去,然上訴人及保全公司亦未能及時發現,遲至85年12月9日( 星期一)始由上訴人公司上班職員發現報警處理,袁耀強因犯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並有保管箱租用約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他字第705號、86年度他字第21號、85年度偵字第16310號、86年度偵字第5935、5418、1583號偵查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005號刑事卷及前揭刑事判決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七、兩造間之保管箱租用契約性質屬保管箱租賃契約,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2第61頁)。依前揭契約第3、5、8及14條之約定,由被上訴人自行放置保管箱內之物品,上訴人不予過問;開箱後或存或取概由開箱人自理,上訴人不負責任;被上訴人不得將保管箱分租或轉他人使用或以此作為質權標的,已如前述。故上訴人僅有提供保管物品之安全場所(保管箱),並負有保持安全、確認是否客戶本人及協助開箱之義務,不負「存放物」本身之保管責任。上訴人並不知悉存放物之內容,被上訴人取放物品時亦不在旁觀看,亦無支配存放物之意思,上訴人以所持之主鑰匙協助開啟保管箱,僅係履行契約上義務,維持保管箱安全而已,是保管箱內之物品仍屬被上訴人單獨管有。 八、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袁耀強等竊賊得於85年12月 8日撬開上訴人地下室 2樓地板侵入時,雖數次觸動警鈴均未見有人察看,同時溫度感應器亦只裝設 1邊,無法於竊賊侵入時發生作用,袁耀強等多人始能於該日侵入竊走含被上訴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物,顯見上訴人未盡維護系爭保管箱安全之義務,上訴人依民法第 227條規定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等語。上訴人抗辯:其對於保管箱內物品遺失、滅失、毀損等不負責任,對系爭保管箱所在之處所,業依財政部85年 4月25日台財融第85517432號函頒布之「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第 2點規定,於保管箱區域進出口,裝設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並另自行加裝監看系統云云,並提出保全系統配置圖1件為證。經查: ㈠依系爭契約第 8條約定,上訴人對於保管箱應盡最妥善維護之責,且上訴人係以出租系爭保管箱為其業務之一,是上訴人對於保管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上訴人亦自認:其自行委請中興保全公司裝設保全監看系統,以維護保管箱室之安全,故中興保全公司自屬上訴人履行系爭保管箱安全防護義務之履行輔助人。惟訴外人袁耀強等人於85年12月7 日輾轉進入保管箱室所在地下室竊取被上訴人所有財物,期間 2度觸動中興保全系統,致警鈴大作,至袁耀強等人得手後離去,中興保全公司及上訴人員工均未及時發現,遲至85年12月 9日始由上訴人公司上班職員發覺失竊報警處理等情,業如前述,中興保全公司人員於警鈴啟動後,未能詳查警鈴啟動原因,顯見中興保全公司及上訴人值班員工均未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維護系爭保管箱場所之安全。 ㈡又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民法第 423條定有明文。出租人對於承租人負有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益狀態之義務,依系爭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上訴人對於系爭保管箱安全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履行輔助人之事由,致系爭保管箱內之物品遭竊,上訴人自負債務不履行之責。又依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前之民法第 227條規定,債務人不為完全之給付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本件發生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上訴人未依約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系爭保管箱內之物品遭竊,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其不為完全之給付,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又系爭契約第 8條雖約定,上訴人對於於保管箱內物品之數量品質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肇致損失,不負責任,惟查本件係遭竊,並非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上訴人抗辯其無庸負責云云,自不足取。 九、被上訴人主張:因保管箱失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失,固據其提出上訴人通知書、存證信函、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回函、被上訴人等失竊財物清單、失竊財物鑑定書、證明書、刑事判決等件為證。惟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並未將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交予上訴人,亦不能證明保管箱內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渠等於刑事案件所提出之損害明細表及購買單,除性質屬私文書外,至多僅能證明其有買受各該物品,並不能證明即為保箱內失竊之物品,且刑事案件亦未就被上訴人所提之明細表內容為調查,刑事判決不足為被上訴人失竊物品之證明,被上訴人既無證據證明失竊何物,其請求上訴人賠償,為無理由等語。查: ㈠按「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為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640號判例參照)。被上訴人主張:證人袁耀強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自白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且前揭刑事判決亦認定被上訴人失竊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云云。惟證人袁耀強於前揭刑事案件警訊時供稱:「由呂永雄及『四眼仔』在保管箱之房間內將所撬開保管箱內之財物從所挖掘打洞之洞口丟下來,由我接住,我再拿到洞口旁邊有鐵捲門之房間內將金飾珠寶等物再放入事先準備之手提袋內‧‧‧」等語(前揭85年度偵字第16310號偵查卷第93頁正、背面)」;偵查中亦稱:「因為當時所送首飾過多,所以我沒有印象」等語(前揭偵查卷第 111頁正面);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亦供稱:「我沒有留意,我也不了解是否就是拿這些東西」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前揭刑事案件86年9月5日訊問筆錄);復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是在外面看,東西是同夥的大陸人偷的,包好好的拿出來,究竟有偷到多少東西我不清楚。他們另外有帶工具裝在旅行箱內,我是幫他們遞東西,他們裝了好幾袋,我不知珠寶有幾袋,但工具有很多」、「我有看到黃金、金幣,但我不知道他們有多重、多少」、「(有無看到鑽石、翡翠手鐲、耳環?(提示照片)不知道」、「有承認偷,附表上的物品不清楚」等語(見本院重上卷卷 1第61頁至第62頁),故證人袁耀強竊取財物固無疑義,惟對於竊取財物之內容,依當時情形證人匆忙裝袋,亦不可能知悉,且前揭刑事判決亦認定證人袁耀強僅係擔任把風之工作,證人袁耀強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自白其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財物云云,委無可採,前揭刑事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物失竊,亦不足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證據。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定有明文。經查: ⑴被上訴人製作之系爭保管箱放置物品明細表,係其個人所製作,被上訴人使用系爭保管箱時,其開箱、存取概由被上訴人自理,上訴人並未參與,為兩造所不爭,自不得僅以被上訴人製作之明細表為其失竊物品之證據,是被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其中未有任何證據證明部分,自難信該等物品為被上訴人所有,且已放置於系爭保管箱內。故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乙○○部分編號為 7之金手鍊項目,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被上訴人乙○○該部分之請求,自難認為有理。 ⑵被上訴人主張之如附表二所示失竊財物,除前述未有證據者外,其餘項目物品有浮水印金額保證書、宗和銀樓保證書部分,業據證人王明正、林坤興證明為真正,堪信為實在。至其他有保證書(單)或記載已付清價款之估價單所載之金飾,或係在外國購買,或出售之銀樓散佈各地,且數量繁多,時間亦久,舉證不易,惟衡諸常理,持有金飾保證書(單)、估價單者,恆係該金飾之所有人;而租用保管箱之目的係為存放貴重財物,依經驗法則,租用人將金飾放置於保管箱時,通常無第三人在場;如要求被上訴人逐一舉證該等保證書(單)、估價單之真正,及金飾珠寶確係放置於系爭保管箱內,顯有困難,而失公平。故本院認該前開證據,已足證明被上訴人附表三所示之財物,為證人袁耀強所竊。 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於此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即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對於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請求金錢賠償,自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起訴前已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判決參照)。被上訴人於86年5月22日以北管32支郵局第521號存證信函向上訴人請求賠償,該信函上訴人於86年 5月23日收受,有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影本可證(見本審卷 1第39頁至第41頁)。86年 5月23日中央信託局黃金賣出價格每兩11,621元,有經濟日報影本可證(見本審卷 1第44頁),自以該價格為準。又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黃金以外之珠寶、勞力士錶等財物,目前已不存在,無法鑑定,有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93 年7月2日北市金商輝字第237號函可證(見本院卷1第156頁),被上訴人欲證明其價值顯有重大困難。勞力士錶部分,本院函查台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該公會函覆:「本業典當物品估價依其款式、年份及新舊評估價錢,約莫購買價之5到7成‧‧‧」等語,有該會95年 3月13日北市當會95脩字第004號函可證(見本院卷2第42頁),兩造認客觀上以購買價6成為妥當(見本院卷2第62頁),故本院認勞力士錶以購買價格 6成計算為宜。珠寶部分,本院向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函查購回價格,該會函復:「一般珠寶商購回出售之珠寶,依本店對客戶承諾條件,並視當時市場供需狀況,互相商議回收值議價」等語,有該會95年3月17日(95)北市金商源字第156號函可按(見本院卷 2第44頁)。被上訴人主張:其可接受珠寶部分以購買價 7.5成計算;上訴人則主張由本院審酌(見本院卷 2第61、62頁),本院認以購買價 7.5成買回與市場上之行情相當,故以該價格為計算標準。茲就前揭附表三所示財物(元以下四捨五入),分述如次: ⑴被上訴人戊○○部分: 前揭附表三編號1至4部分,其中編號 1、2、3號部分,業據被上訴人戊○○提出巴黎銀樓所製作之金額浮水印保證書,以及鑑定書為證,且證人江明正亦證明其為真正,堪信為真。至編號4號之瑞士金塊部分之保證書亦據證人江明正證明為真,該瑞士金塊重量為26兩6錢6分,有該金塊之保證書可按,其價值如附表三所示,合計1,315,566元。 ⑵被上訴人己○○○部分: 前揭附表三編號 1至20部分請求,業據被上訴人己○○○提出宗和銀樓保證書、金額浮水印之巴黎銀樓保證書、鑑定書、照片為證,堪信為真。是己○○○得請求金額如附表三所示,為6,296,850元。 ⑶被上訴人丁○○部分: 前揭附表三所示丁○○之財物部分,編號 1至42號部分,有保證書(單)可證,得請求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合計613,735元。 ⑷被上訴人丙○○部分: 前揭附表三編號1至9部分請求,有保證書可證,得請求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合計730,050元。 ⑸被上訴人乙○○部分: 前揭附表三編號 1至6、8至15部分,業據乙○○提估價單、保證書(單)為證,得請求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合計490,716元。 ⑹綜上,本院依上訴人所提之證物,斟酌市面上之價格,及貴重物品始有收藏於保管箱之必要,認被上訴人主張於附表三所示範圍之金額,尚屬合理。 十、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戊○○ 1,315,566元;給付被上訴人己○○○6,296,850元;給付被上訴人丁○○613,735元;給付被上訴人丙○○730,050元;給付被上訴人乙○○490,716元,及均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即民國86年 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但書、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周淑靜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FO 附表一 原告戊○○ ┌─┬─────┬───┬──┬─────┬─────┐│編│品名 │ │數量│金額(元)│證 物 ││號│ │ │ │ │ │├─┼─────┼───┼──┼─────┼─────┤│1 │方鑽石戒指│3.55CT│乙只│1,090,000 │鑑定書、保││ │ │ │ │ │證書 │├─┼─────┼───┼──┼─────┼─────┤│2 │金鋼鑽戒 │3.36CT│乙只│1,250,000 │保證書 │├─┼─────┼───┼──┼─────┼─────┤│3 │K金鑲金鋼 │ │乙只│21,000 │保證書 ││ │鑽戒 │ │ │ │ │├─┼─────┼───┼──┼─────┼─────┤│4 │黃K鑽石手 │4.58CT│乙條│230,000 │保證書 ││ │鍊 │ │ │ │ │├─┼─────┼───┼──┼─────┼─────┤│5 │鑽石戒指 │2克拉 │乙只│250,000 │ │├─┼─────┼───┼──┼─────┼─────┤│6 │鑽石戒指 │1克拉 │乙只│90,000 │ │├─┼─────┼───┼──┼─────┼─────┤│7 │鑽石戒指 │50分 │乙只│40,000 │ │├─┼─────┼───┼──┼─────┼─────┤│8 │翡翠戒指鑲│ │乙只│170,000 │保證書 ││ │鑽石 │ │ │ │ │├─┼─────┼───┼──┼─────┼─────┤│9 │勞力士雙色│ │乙個│70,000 │ ││ │金錶 │ │ │ │ │├─┼─────┼───┼──┼─────┼─────┤│10│黃K金鑲鑽 │ │乙條│100,000 │ ││ │石錶帶 │ │ │ │ │├─┼─────┼───┼──┼─────┼─────┤│11│聯合報徽金│1兩 │6個 │81,000 │ ││ │牌 │ │ │ │ │├─┼─────┼───┼──┼─────┼─────┤│12│聯合報徽金│8錢 │4個 │43,200 │ ││ │牌 │ │ │ │ │├─┼─────┼───┼──┼─────┼─────┤│13│古玉佩 │ │3個 │150,000 │ │├─┼─────┼───┼──┼─────┼─────┤│14│玉佩 │ │13個│150,000 │ │├─┼─────┼───┼──┼─────┼─────┤│15│黃金項鍊 │1兩 │乙條│13,500 │ │├─┼─────┼───┼──┼─────┼─────┤│16│黃金項鍊 │8錢 │5條 │54,500 │ │├─┼─────┼───┼──┼─────┼─────┤│17│黃金項鍊 │6錢 │3條 │24,300 │ │├─┼─────┼───┼──┼─────┼─────┤│18│黃金手鍊 │5兩 │乙條│67,500 │ │├─┼─────┼───┼──┼─────┼─────┤│19│黃金墜子 │4兩 │8個 │54,000 │ │├─┼─────┼───┼──┼─────┼─────┤│20│黃金戒指 │2兩8錢│7個 │37,800 │ │├─┼─────┼───┼──┼─────┼─────┤│21│黃金戒指+ │2兩 │5個 │28,600 │ ││ │寶石 │ │ │ │ │├─┼─────┼───┼──┼─────┼─────┤│22│瑞士金塊 │26兩6 │乙個│330,317 │購買證明書││ │ │錢6分 │ │ │ │├─┼─────┼───┼──┼─────┼─────┤│23│楓葉金幣 │1盎司 │30個│367,800 │ │├─┼─────┼───┼──┼─────┼─────┤│24│楓葉金幣 │1/2盎 │32個│209,280 │ ││ │ │司 │ │ │ │├─┼─────┼───┼──┼─────┼─────┤│25│楓葉金幣 │1/4盎 │20個│69,400 │ ││ │ │司 │ │ │ │├─┼─────┼───┼──┼─────┼─────┤│26│美金現鈔 │ │ │US.17,000 │購買水單 │└─┴─────┴───┴──┴─────┴─────┘原告己○○○ ┌─┬─────┬───┬──┬─────┬─────┐│編│品 名│單位 │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1 │翠玉玉鐲 │ │乙只│450,000 │橢圓形、證││ │ │ │ │ │明書 │├─┼─────┼───┼──┼─────┼─────┤│2 │翠玉耳環 │ │一對│130,000 │ │├─┼─────┼───┼──┼─────┼─────┤│3 │翠玉鑽石手│ │乙只│360,000 │保證書 ││ │環 │ │ │ │ │├─┼─────┼───┼──┼─────┼─────┤│4 │藍寶鑽石戒│3.34CT│乙只│150,000 │ ││ │指 │ │ │ │ │├─┼─────┼───┼──┼─────┼─────┤│5 │紅寶鑽石戒│2.02CT│乙只│180,000 │保證書 ││ │指 │ │ │ │ │├─┼─────┼───┼──┼─────┼─────┤│6 │鑽石戒指 │1.61CT│乙只│120,000 │證明書 │├─┼─────┼───┼──┼─────┼─────┤│7 │鑽石花型項│ │乙條│250,000 │ ││ │鍊 │ │ │ │ │├─┼─────┼───┼──┼─────┼─────┤│8 │鑽石花型耳│ │一對│120,000 │ ││ │鍊 │ │ │ │ │├─┼─────┼───┼──┼─────┼─────┤│9 │黃K鑽石手 │ │乙只│210,000 │ ││ │鐲 │ │ │ │ │├─┼─────┼───┼──┼─────┼─────┤│10│翠玉鑽戒 │ │乙只│60,000 │ │├─┼─────┼───┼──┼─────┼─────┤│11│翡翠別針 │ │乙個│67,000 │證明書 │├─┼─────┼───┼──┼─────┼─────┤│12│白金鑽戒 │ │乙個│85,200 │ │├─┼─────┼───┼──┼─────┼─────┤│13│黃K鑽戒 │2.15CT│乙只│435,000 │鑑定書 │├─┼─────┼───┼──┼─────┼─────┤│14│黃K鑽戒 │4.438C│乙個│1580,000 │鑑定書 ││ │ │T │ │ │ │├─┼─────┼───┼──┼─────┼─────┤│15│紅、藍寶石│紅2.37│乙條│947,000 │保證書、相││ │鑽鍊 │CT,藍│ │ │片 ││ │ │3.71CT│ │ │ │├─┼─────┼───┼──┼─────┼─────┤│16│水滴型K金 │ │一對│55,000 │保證書、相││ │鑽石耳環 │ │ │ │片 ││ │ │ │ │ │ │├─┼─────┼───┼──┼─────┼─────┤│17│翡翠鑽鍊 │ │乙條│947,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18│鑽石紅寶戒│ │乙只│114,000 │保證書 ││ │指 │ │ │ │ │├─┼─────┼───┼──┼─────┼─────┤│19│南洋珠戒指│ │乙只│160,000 │保證書 │├─┼─────┼───┼──┼─────┼─────┤│20│天然養珠鑽│ │乙條│150,800 │保證書、相││ │珠頭項鍊 │ │ │ │片 │├─┼─────┼───┼──┼─────┼─────┤│21│鑽石戒指 │ │乙只│950,000 │保證書 │├─┼─────┼───┼──┼─────┼─────┤│22│心型鑽石墜│ │乙個│1,300,000 │保證書、相││ │子(重新加│ │ │ │片 ││ │鑲馬眼鑽)│ │ │ │ │├─┼─────┼───┼──┼─────┼─────┤│23│白金鑽石 │ │乙條│350,000 │保證書 │├─┼─────┼───┼──┼─────┼─────┤│24│金鋼鑽鍊 │ │乙條│400,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25│金鋼鑽手鍊│ │乙條│180,000 │ ││ │24粒 │ │ │ │ │├─┼─────┼───┼──┼─────┼─────┤│26│圓形鑽石耳│ │一對│395,000 │ ││ │環 │ │ │ │ │├─┼─────┼───┼──┼─────┼─────┤│27│養珠鑽項鍊│ │兩串│71,800 │ ││ │(鑲鑽扣環│ │一條│ │ ││ │) │ │ │ │ │├─┼─────┼───┼──┼─────┼─────┤│28│養珠項鍊 │6.5mm │乙條│38,000 │保證書 │├─┼─────┼───┼──┼─────┼─────┤│29│鑽石心型尾│ │乙只│148,000 │保證書 ││ │戒 │ │ │ │ │├─┼─────┼───┼──┼─────┼─────┤│30│紫水晶戒指│ │乙只│6,000 │ │├─┼─────┼───┼──┼─────┼─────┤│31│翠玉白金戒│ │乙只│5,000 │ ││ │指 │ │ │ │ │├─┼─────┼───┼──┼─────┼─────┤│32│古玉手鐲 │ │乙只│6,000 │ │├─┼─────┼───┼──┼─────┼─────┤│33│鑲鑽勞力士│ │乙只│224,000 │ ││ │金錶 │ │ │ │ │├─┼─────┼───┼──┼─────┼─────┤│34│黃金項鍊 │ │20條│130,000 │ │├─┼─────┼───┼──┼─────┼─────┤│35│黃金項鍊墜│ │5個 │13,000 │ ││ │子 │ │ │ │ │├─┼─────┼───┼──┼─────┼─────┤│36│黃金戒指+ │ │10個│43,000 │ ││ │寶石 │ │ │ │ ││ │ │ │ │ │ │├─┼─────┼───┼──┼─────┼─────┤│37│黃金戒指 │ │6個 │15,600 │ │├─┼─────┼───┼──┼─────┼─────┤│38│金手鍊 │ │6條 │39,000 │ │├─┼─────┼───┼──┼─────┼─────┤│39│黃金金牌 │龍鳳3 │2個 │52,000 │ ││ │ │兩,孔│ │ │ ││ │ │雀1兩 │ │ │ │├─┼─────┼───┼──┼─────┼─────┤│40│白金項鍊 │ │2條 │16,000 │ │├─┼─────┼───┼──┼─────┼─────┤│41│翠玉墜子 │ │2個 │10,000 │ │├─┼─────┼───┼──┼─────┼─────┤│42│天然珍珠長│ │一串│144,000 │ ││ │項鍊(約40│ │ │ │ ││ │粒) │ │ │ │ │├─┼─────┼───┼──┼─────┼─────┤│43│翠玉觀音 │ │兩尊│160,000 │ │└─┴─────┴───┴──┴─────┴─────┘原告丁○○ ┌─┬─────┬───┬──┬─────┬─────┐│編│品 名 │單位 │數量│金額(元)│證物 ││號│ │ │ │ │ │├─┼─────┼───┼──┼─────┼─────┤│1 │金項鍊帶墜│7錢8分│乙條│10,570 │中壢金美銀││ │ │3厘 │ │ │樓保證單 │├─┼─────┼───┼──┼─────┼─────┤│2 │大肚戒 │2錢5厘│一對│2,768 │台南金都銀││ │ │ │ │ │樓保單 │├─┼─────┼───┼──┼─────┼─────┤│3 │項鍊掛金鎖│6錢5分│項鍊│8,856 │中壢廣福銀││ │片小孩手鍊│6厘 │1個 │ │樓保單 ││ │ │ │鎖片│ │ ││ │ │ │1個 │ │ ││ │ │ │手鍊│ │ ││ │ │ │1個 │ │ │├─┼─────┼───┼──┼─────┼─────┤│4 │金豬 │2錢 │乙個│2,700 │彰化義成銀││ │ │ │ │ │樓保單 │├─┼─────┼───┼──┼─────┼─────┤│5 │金豬 │2錢 │乙個│2,700 │彰化義成銀││ │ │ │ │ │樓保單 │├─┼─────┼───┼──┼─────┼─────┤│6 │金鎖片 │1錢2厘│乙個│1,377 │桃園瑞吉銀││ │ │ │ │ │樓保證單 │├─┼─────┼───┼──┼─────┼─────┤│7 │小方戒 │1錢 │一對│1,350 │桃園瑞吉銀││ │ │ │ │ │樓保證單 │├─┼─────┼───┼──┼─────┼─────┤│8 │金項鍊、墜│5錢4分│乙條│7,398 │桃園六福銀││ │子 │8厘 │ │ │樓保證單 │├─┼─────┼───┼──┼─────┼─────┤│9 │金鍊 │3錢4分│乙個│4,630 │台南麗珍珠││ │ │3厘 │ │ │寶公司保單│├─┼─────┼───┼──┼─────┼─────┤│10│金鎖片 │1錢7厘│乙個│1,445 │台南麗珍珠││ │ │ │ │ │寶公司保單│├─┼─────┼───┼──┼─────┼─────┤│11│小孩金戒指│9分9厘│一對│1,336 │台南麗珍珠││ │ │ │ │ │寶公司保單│├─┼─────┼───┼──┼─────┼─────┤│12│小孩手鍊 │1錢8厘│乙條│1,458 │中壢文華珠││ │ │ │ │ │寶銀樓保證││ │ │ │ │ │單 │├─┼─────┼───┼──┼─────┼─────┤│13│豬年鎖玲 │2錢2厘│一對│2,727 │台北金萬豐││ │ │ │ │ │銀樓保單 │├─┼─────┼───┼──┼─────┼─────┤│14│寶石戒指 │2錢4分│乙只│1,890 │台北正義銀││ │ │ │ │ │樓保單 │├─┼─────┼───┼──┼─────┼─────┤│15│金手鐲 │5錢1分│乙個│6,939 │台北巴黎銀││ │ │4厘 │ │ │樓保單 │├─┼─────┼───┼──┼─────┼─────┤│16│小孩戒指 │1錢 │一對│1,350 │台南豪美銀││ │ │ │ │ │樓保單 │├─┼─────┼───┼──┼─────┼─────┤│17│天然珍珠 │ │3條 │20,000 │ │├─┼─────┼───┼──┼─────┼─────┤│18│K金鍊玉菩 │ │乙條│6,000 │ ││ │薩墜 │ │ │ │ │├─┼─────┼───┼──┼─────┼─────┤│19│K金鍊玉桃 │ │乙條│12,000 │ ││ │子墜 │ │ │ │ │├─┼─────┼───┼──┼─────┼─────┤│20│玉環 │ │乙個│9,000 │ │├─┼─────┼───┼──┼─────┼─────┤│21│楓葉金幣 │ │乙個│3,470 │ │├─┼─────┼───┼──┼─────┼─────┤│22│鍍金佛經卡│1/4盎 │乙片│2,000 │ ││ │片 │司 │ │ │ │├─┼─────┼───┼──┼─────┼─────┤│23│金戒指(男│1錢5分│ │2,025 │ ││ │) │ │ │ │ │├─┼─────┼───┤一對├─────┼─────┤│24│金戒指(女│1錢2分│ │1,620 │ ││ │) │ │ │ │ │├─┼─────┼───┼──┼─────┼─────┤│25│豬年鎖片 │3錢4厘│一對│4,104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26│金鎖片 │2錢7厘│乙個│7,795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27│金戒指 │1錢6分│乙個│2,160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28│純金凸鎖片│2錢7厘│乙個│2,795 │台北金瑩銀││ │ │ │ │ │樓保單 │├─┼─────┼───┼──┼─────┼─────┤│29│立體壽戒指│2錢6分│乙個│3,564 │台中太平統││ │ │4厘 │ │ │一銀樓保單│├─┼─────┼───┼──┼─────┼─────┤│30│小孩鎖片 │3錢1分│乙個│4,185 │台北金吉祥││ │ │ │ │ │銀樓保單 │├─┼─────┼───┼──┼─────┼─────┤│31│足金戒指 │1錢5分│乙只│2,038 │台中富國銀││ │ │1厘 │ │ │樓保單 │├─┼─────┼───┼──┼─────┼─────┤│32│小孩戒指 │1錢 │一對│1,350 │中壢金玉農││ │ │ │ │ │銀樓保單 │├─┼─────┼───┼──┼─────┼─────┤│33│金項鍊 │2錢3分│乙條│3,159 │台南金都銀││ │ │4厘 │ │ │樓保單 │├─┼─────┼───┼──┼─────┼─────┤│34│金鎖片 │1錢2厘│乙個│1,377 │中壢金永成││ │ │ │ │ │銀樓保單 │├─┼─────┼───┼──┼─────┼─────┤│35│金手鍊 │2錢6分│一對│3,510 │台中華小銀││ │ │ │ │ │樓保單 │├─┼─────┼───┼──┼─────┼─────┤│36│金手鍊 │2錢2厘│一對│2,727 │台北瑞利號││ │ │ │ │ │銀樓保單 │├─┼─────┼───┼──┼─────┼─────┤│37│金鎖片 │3錢8厘│乙個│4,150 │台北瑞利號││ │ │ │ │ │銀樓保單 │├─┼─────┼───┼──┼─────┼─────┤│38│藝術金手鍊│8錢2分│乙條│11,826 │中壢文美銀││ │ │6厘 │ │ │樓保單 │├─┼─────┼───┼──┼─────┼─────┤│39│金戒指 │1錢2分│乙只│1,660 │台北萬春銀││ │ │3厘 │ │ │樓保單 │├─┼─────┼───┼──┼─────┼─────┤│40│如美金戒指│2錢2分│乙只│2,984 │中壢文美銀││ │ │1厘 │ │ │樓保單 │├─┼─────┼───┼──┼─────┼─────┤│41│翠玉斗圈鑽│ │ │230,000 │ ││ │石戒指 │ │ │ │台北巴黎銀│├─┼─────┼───┤一對├─────┤樓保證書 ││42│翠玉斗圈鑽│ │ │230,000 │ ││ │石戒指 │ │ │ │ │├─┼─────┼───┼──┼─────┼─────┤│43│日本養珠項│ │乙條│133,500 │台北巴黎銀││ │鍊 │ │ │ │樓保證書 │├─┼─────┼───┼──┼─────┼─────┤│44│鑽石養珠耳│ │一對│30,000 │台北巴黎銀││ │環 │ │ │ │樓保證書 │├─┼─────┼───┼──┼─────┼─────┤│45│黃K鑽石項 │0.50CT│乙條│48,000 │台北巴黎銀││ │鍊 │ │ │ │樓保證書 │├─┼─────┼───┼──┼─────┼─────┤│46│鑽石手鍊 │ │乙條│320,000 │台北宗和銀││ │ │ │ │ │樓保證書 │├─┼─────┼───┼──┼─────┼─────┤│47│K金鑽戒( │ │乙只│56,000 │台北宗和銀││ │女) │ │ │ │樓保證書 │├─┼─────┼───┼──┼─────┼─────┤│48│K金鑽戒( │ │乙只│56,000 │台北宗和銀││ │男) │ │ │ │樓保證書 │├─┼─────┼───┼──┼─────┼─────┤│49│金項鍊 │1兩1錢│乙條│14,566 │台北宗和銀││ │ │6分 │ │ │樓保證書 │├─┼─────┼───┼──┼─────┼─────┤│50│金項鍊 │8錢1分│乙條│10,565 │台北宗和銀││ │ │9厘 │ │ │樓保證書 │├─┼─────┼───┼──┼─────┼─────┤│51│金元寶 │1兩6錢│乙個│21,600 │ │├─┼─────┼───┼──┼─────┼─────┤│52│鑲鑽澳洲金│2盎司 │乙個│200,000 │ ││ │幣 │ │ │ │ │├─┼─────┼───┼──┼─────┼─────┤│53│金項鍊 │1兩1錢│乙條│14,972 │台北巴黎銀││ │ │9厘 │ │ │樓保單 │├─┼─────┼───┼──┼─────┼─────┤│54│金戒指 │1錢1分│乙只│1,485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55│玉佩 │ │乙個│6,000 │ │└─┴─────┴───┴──┴─────┴─────┘原告丙○○ ┌─┬─────┬───┬──┬─────┬─────┐│編│品 名 │單 位 │數量│金額(元)│證 物 ││號│ │ │ │ │ │├─┼─────┼───┼──┼─────┼─────┤│1 │勞力士鑲鑽│ │乙只│140,000 │保證書 ││ │女用手錶 │ │ │ │ │├─┼─────┼───┼──┼─────┼─────┤│2 │勞力士鑲鑽│ │乙只│113,000 │保證書 ││ │女用手錶 │ │ │ │ │├─┼─────┼───┼──┼─────┼─────┤│3 │鑲鑽戒指(│2.186 │乙只│360,000 │保證書 ││ │女用) │克拉 │ │ │ │├─┼─────┼───┼──┼─────┼─────┤│4 │女用鑲鑽戒│0.71克│乙只│57,000 │保證書 ││ │指 │拉 │ │ │ │├─┼─────┼───┼──┼─────┼─────┤│5 │男用鑲鑽戒│1.02克│乙只│125,000 │保證書 ││ │指 │拉 │ │ │ │├─┼─────┼───┼──┼─────┼─────┤│6 │男用鑲鑽戒│0.48克│乙只│45,000 │ ││ │指 │拉 │ │ │ │├─┼─────┼───┼──┼─────┼─────┤│7 │鑽石手鍊 │ │乙條│60,000 │ │├─┼─────┼───┼──┼─────┼─────┤│8 │金鋼鑽手鍊│ │一套│54,000 │保證書 ││ │(附耳環一│ │ │ │ ││ │對) │ │ │ │ │├─┼─────┼───┼──┼─────┼─────┤│9 │女用冰玉戒│ │乙只│300,000 │ ││ │指 │ │ │ │ │├─┼─────┼───┼──┼─────┼─────┤│10│女用玉石戒│ │乙只│40,000 │保證書 ││ │指 │ │ │ │ │├─┼─────┼───┼──┼─────┼─────┤│11│女用藍寶石│ │乙只│35,000 │保證書 ││ │戒指 │ │ │ │ │├─┼─────┼───┼──┼─────┼─────┤│12│珍珠項鍊 │ │乙條│100,000 │保證書 │├─┼─────┼───┼──┼─────┼─────┤│13│珍珠手鍊 │ │乙條│25,000 │ │├─┼─────┼───┼──┼─────┼─────┤│14│陽光黃金項│3兩餘 │3條 │150,000 │ ││ │鍊 │重 │ │ │ │├─┼─────┼───┼──┼─────┼─────┤│15│陽光黃金手│1兩餘 │3條 │45,000 │ ││ │鍊 │重 │ │ │ │├─┼─────┼───┼──┼─────┼─────┤│16│結婚、項鍊│1組3兩│一組│45,000 │ ││ │戒指、手鍊│6錢 │ │ │ ││ │、耳環 │ │ │ │ │├─┼─────┼───┼──┼─────┼─────┤│17│男用黃金戒│2兩餘 │2條 │35,000 │ ││ │指 │重 │ │ │ │├─┼─────┼───┼──┼─────┼─────┤│18│男用黃金戒│8錢重 │2只 │10,000 │ ││ │指 │ │ │ │ │├─┼─────┼───┼──┼─────┼─────┤│19│女用黃金戒│1-4錢 │30只│100,000 │ ││ │指 │ │ │ │ │├─┼─────┼───┼──┼─────┼─────┤│20│女用玉手鐲│ │3只 │400,000 │ │├─┼─────┼───┼──┼─────┼─────┤│21│鑲紅寶石黃│ │乙條│50,000 │ ││ │金項鍊 │ │ │ │ │├─┼─────┼───┼──┼─────┼─────┤│22│女用黃金項│4-8錢 │15條│120,000 │ ││ │鍊 │ │ │ │ │├─┼─────┼───┼──┼─────┼─────┤│23│女用黃金手│2-5錢 │10條│50,000 │ ││ │鍊 │ │ │ │ │├─┼─────┼───┼──┼─────┼─────┤│24│女用黃金手│1兩餘 │乙條│20,000 │ ││ │鍊 │重 │ │ │ │├─┼─────┼───┼──┼─────┼─────┤│25│寶石耳環 │ │8對 │20,000 │ │├─┼─────┼───┼──┼─────┼─────┤│26│兒童滿月戒│0.5-2 │30只│50,000 │ ││ │指 │錢 │ │ │ │├─┼─────┼───┼──┼─────┼─────┤│27│兒童滿月金│1-3錢 │20片│40,000 │ ││ │鎖片 │ │ │ │ │├─┼─────┼───┼──┼─────┼─────┤│28│兒童滿月金│1-3錢 │12對│40,000 │ ││ │手鍊 │ │ │ │ │├─┼─────┼───┼──┼─────┼─────┤│29│兒童滿月黃│3-6錢 │2條 │15,000 │ ││ │金項鍊 │ │ │ │ │├─┼─────┼───┼──┼─────┼─────┤│30│蜜蠟佛珠手│ │2條 │10,000 │ ││ │環 │ │ │ │ │├─┼─────┼───┼──┼─────┼─────┤│31│紀念金幣 │ │3套 │60,000 │ │├─┼─────┼───┼──┼─────┼─────┤│32│紀念金幣 │ │4個 │40,000 │ │├─┼─────┼───┼──┼─────┼─────┤│33│紀念金幣 │ │4個 │20,000 │ │└─┴─────┴───┴──┴─────┴─────┘原告乙○○ ┌─┬─────┬───┬──┬─────┬─────┐│編│品 名│單位 │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1 │勞力士鑲鑽│ │乙只│188,290 │保證書 ││ │女用手錶 │ │ │ │ │├─┼─────┼───┼──┼─────┼─────┤│2 │鑽戒(黃白│ │乙只│100,000 │相片 ││ │金) │ │ │ │ │├─┼─────┼───┼──┼─────┼─────┤│3 │玉戒鑲碎鑽│ │乙只│21,000 │估價單 │├─┼─────┼───┼──┼─────┼─────┤│4 │翡翠項鍊 │ │乙條│60,000 │估價單 │├─┼─────┼───┼──┼─────┼─────┤│5 │老坑翡翠項│ │乙條│60,000 │估價單 ││ │鍊 │ │ │ │ │├─┼─────┼───┼──┼─────┼─────┤│6 │玉手鍊 │ │2條 │10,000 │估價單 │├─┼─────┼───┼──┼─────┼─────┤│7 │冰種玉手鐲│ │乙只│15,000 │估價單 │├─┼─────┼───┼──┼─────┼─────┤│8 │金元寶 │3兩 │乙個│60,000 │ │├─┼─────┼───┼──┼─────┼─────┤│9 │圓形金塊 │1兩 │乙塊│20,000 │ │├─┼─────┼───┼──┼─────┼─────┤│10│方形金牌 │ │3塊 │60,000 │ │├─┼─────┼───┼──┼─────┼─────┤│11│方形金牌 │2.5兩 │乙塊│50,000 │ │├─┼─────┼───┼──┼─────┼─────┤│12│珍珠項鍊 │ │乙條│5,000 │相片 │├─┼─────┼───┼──┼─────┼─────┤│13│金手鍊 │ │11條│200,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14│金手鍊 │ │10條│100,000 │ │├─┼─────┼───┼──┼─────┼─────┤│15│新型金手鍊│ │2條 │30,000 │ │├─┼─────┼───┼──┼─────┼─────┤│16│新型金手鍊│ │2條 │30,000 │ │├─┼─────┼───┼──┼─────┼─────┤│17│白菜(白金│ │乙條│9,452 │保證書 ││ │)玉墜項鍊│ │ │ │ │├─┼─────┼───┼──┼─────┼─────┤│18│白菜型玉墜│ │乙顆│1,000 │保證書 │├─┼─────┼───┼──┼─────┼─────┤│19│圓型玉相間│ │乙條│6,000 │相片 ││ │黃金手鍊 │ │ │ │ │├─┼─────┼───┼──┼─────┼─────┤│20│玉與鑽戒飾│ │乙條│30,000 │ ││ │K金手鍊 │ │ │ │ │├─┼─────┼───┼──┼─────┼─────┤│21│雙魚型古玉│ │乙顆│5,000 │ ││ │鑲金墜子 │ │ │ │ │├─┼─────┼───┼──┼─────┼─────┤│22│翠玉耳環 │ │一對│3,000 │ │├─┼─────┼───┼──┼─────┼─────┤│23│小孩金鎖片│ │3個 │3,500 │ │├─┼─────┼───┼──┼─────┼─────┤│24│金牌墜子項│ │2個 │3,000 │ ││ │鍊 │ │ │ │ │├─┼─────┼───┼──┼─────┼─────┤│25│小孩金手鍊│ │一對│7,020 │保證書 │├─┼─────┼───┼──┼─────┼─────┤│26│泰國紅寶白│ │2只 │10,000 │ ││ │金戒指 │ │ │ │ │├─┼─────┼───┼──┼─────┼─────┤│27│藍寶石白金│ │乙只│10,000 │相片 ││ │戒指 │ │ │ │ │├─┼─────┼───┼──┼─────┼─────┤│28│藍寶石白金│ │乙只│10,000 │ ││ │戒指 │ │ │ │ │├─┼─────┼───┼──┼─────┼─────┤│29│寶塔形戒指│ │乙只│5,000 │ │├─┼─────┼───┼──┼─────┼─────┤│30│厚白玉 │ │2顆 │4,000 │ │├─┼─────┼───┼──┼─────┼─────┤│31│厚青玉 │ │2顆 │4,000 │ │├─┼─────┼───┼──┼─────┼─────┤│32│如意形手飾│ │乙顆│1,000 │ │├─┼─────┼───┼──┼─────┼─────┤│33│義大利K金 │ │乙條│3,000 │ ││ │鍊 │ │ │ │ │├─┼─────┼───┼──┼─────┼─────┤│34│小孩金戒指│ │2只 │4,400 │ │├─┼─────┼───┼──┼─────┼─────┤│35│寶石戒指 │ │6只 │2,025 │保單、相片│└─┴─────┴───┴──┴─────┴─────┘原告乙○○ (代女兒保管嫁粧) ┌─┬─────┬───┬──┬─────┬─────┐│編│品 名│單 位│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1 │珍珠項鍊 │ │乙條│50,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2 │金項鍊 │1兩9錢│乙條│ │ ││ │ │ │ │ │台北龍江路││ │ │ │ │26,298 │東隆銀樓保│├─┼─────┤4分8厘├──┤ │單、相片 ││3 │金手鐲 │ │一對│ │ │├─┼─────┼───┼──┼─────┼─────┤│4 │金項鍊 │2兩多 │乙條│15,000 │ │├─┼─────┤ ├──┼─────┤相片 ││5 │金手鐲 │ │一對│15,000 │ │├─┼─────┼───┼──┼─────┼─────┤│6 │金手鐲 │2兩 │一對│30,000 │相片 │├─┼─────┼───┼──┼─────┼─────┤│7 │男用天然南│30分 │乙只│20,000 │台北聚玉齋││ │非鑽白K戒 │ │ │ │保證書 │├─┼─────┼───┼──┼─────┼─────┤│8 │男用天然南│62分 │乙只│20,000 │台北聚玉齋││ │非鑽白K戒 │ │ │ │保證書 │├─┼─────┼───┼──┼─────┼─────┤│9 │鑽石K金項 │ │乙塊│65,000 │相片 ││ │鍊 │ │ │ │ │├─┼─────┼───┼──┼─────┼─────┤│10│玉戒指 │ │乙只│ │相片 │├─┼─────┼───┼──┼─────┼─────┤│11│紅寶石戒指│ │乙只│25,000 │相片 │├─┼─────┼───┼──┼─────┼─────┤│12│黃金花型戒│ │2只 │3,200 │ ││ │及一般型戒│ │ │ │ ││ │指 │ │ │ │ │└─┴─────┴───┴──┴─────┴─────┘原告乙○○(代邱文英保管) ┌─┬─────┬───┬──┬─────┬─────┐│編│品 名│單 位│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 │ │ │ │ │ │├─┼─────┼───┼──┼─────┼─────┤│1 │鑽戒 │50分 │乙只│60,000 │ │├─┼─────┼───┼──┼─────┼─────┤│2 │金手鐲 │1兩半 │一對│30,000 │ │├─┼─────┼───┼──┼─────┼─────┤│3 │金手鍊 │1兩 │乙條│21,200 │ │├─┼─────┼───┼──┼─────┼─────┤│4 │大人金項鍊│3兩 │3條 │65,000 │ │├─┼─────┼───┼──┼─────┼─────┤│5 │大人金戒指│1兩2錢│6只 │75,000 │ │├─┼─────┼───┼──┼─────┼─────┤│6 │小孩金戒指│1錢5分│3只 │7,500 │ │└─┴─────┴───┴──┴─────┴─────┘附表二 原告戊○○ ┌─┬─────┬───┬──┬─────┬─────┐│編│品 名│單 位│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1 │方鑽石戒指│3.55CT│乙只│1,090,000 │鑑定書、保││ │ │ │ │ │證書 │├─┼─────┼───┼──┼─────┼─────┤│2 │K金鑲金鋼 │3.36CT│乙只│21,000 │保證書 ││ │鑽戒 │ │ │ │ │├─┼─────┼───┼──┼─────┼─────┤│3 │黃K鑽石手 │4.58CT│乙條│230,000 │保證書 ││ │鍊 │ │ │ │ │├─┼─────┼───┼──┼─────┼─────┤│4 │瑞士金塊 │26兩6 │乙個│330,317 │保證書 ││ │ │錢6分 │ │ │ │├─┼─────┼───┴──┼─────┼─────┤│ │ │總 計│1,671,317 │ │└─┴─────┴──────┴─────┴─────┘原告己○○○ ┌─┬─────┬───┬──┬─────┬─────┐│編│品 名│單 位│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1 │翠玉玉鐲 │ │乙只│450,000 │橢圓型、證││ │ │ │ │ │明書 │├─┼─────┼───┼──┼─────┼─────┤│2 │翠玉鑽石手│ │乙只│360,000 │保證書 ││ │環 │ │ │ │ │├─┼─────┼───┼──┼─────┼─────┤│3 │紅寶鑽石戒│2.02CT│乙只│180,000 │保證書 ││ │指 │ │ │ │ │├─┼─────┼───┼──┼─────┼─────┤│4 │鑽石戒指 │1.61CT│乙只│120,000 │證明書 │├─┼─────┼───┼──┼─────┼─────┤│5 │翠玉別針 │ │乙個│67,000 │證明書 │├─┼─────┼───┼──┼─────┼─────┤│6 │黃K鑽戒 │2.15CT│乙只│435,000 │鑑定書 │├─┼─────┼───┼──┼─────┼─────┤│7 │黃K鑽戒 │4.438C│乙個│1580,000 │鑑定書 ││ │ │T │ │ │ │├─┼─────┼───┼──┼─────┼─────┤│8 │翡翠鑽鍊 │ │乙條│947,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9 │鑽石紅寶戒│ │乙只│114,000 │保證書 ││ │指 │ │ │ │ │├─┼─────┼───┼──┼─────┼─────┤│10│南洋珠戒指│ │乙只│160,000 │保證書 │├─┼─────┼───┼──┼─────┼─────┤│11│天然養珠鑽│ │乙條│150,000 │保證書、相││ │珠頭項鍊 │ │ │ │片 │├─┼─────┼───┼──┼─────┼─────┤│12│鑽石戒指 │ │乙只│950,000 │保證書 │├─┼─────┼───┼──┼─────┼─────┤│13│心型鑽石墜│ │乙個│1,300,000 │保證書、相││ │子(重新加│ │ │ │片 ││ │鑲馬眼鑽)│ │ │ │ │├─┼─────┼───┼──┼─────┼─────┤│14│白金鑽石 │ │乙條│350,000 │保證書 │├─┼─────┼───┼──┼─────┼─────┤│15│金鋼鑽鍊 │ │乙條│400,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16│金鋼鑽手鍊│ │乙條│180,000 │保證書 ││ │24粒 │ │ │ │ │├─┼─────┼───┼──┼─────┼─────┤│17│圓形鑽石耳│ │一對│395,000 │保證書、相││ │環 │ │ │ │片 │├─┼─────┼───┼──┼─────┼─────┤│18│養珠鑽項鍊│ │兩串│71,800 │保證書 ││ │(鑲鑽扣環│ │一條│ │ ││ │) │ │ │ │ │├─┼─────┼───┼──┼─────┼─────┤│19│養珠項鍊 │6.5mm │乙條│38,000 │保證書 │├─┼─────┼───┼──┼─────┼─────┤│20│鑽石心型尾│ │乙只│148,000 │保證書 ││ │戒 │ │ │ │ │└─┴─────┴───┴──┴─────┴─────┘原告丁○○ ┌─┬─────┬───┬──┬─────┬─────┐│編│品 名 │單位 │數量│金額(元)│證物 ││號│ │ │ │ │ │├─┼─────┼───┼──┼─────┼─────┤│1 │金項鍊帶墜│7錢8分│乙條│9,108 │中壢金美銀││ │ │3厘 │ │ │樓保證單 │├─┼─────┼───┼──┼─────┼─────┤│2 │大肚戒 │2錢5厘│乙只│2,908 │台南金都銀││ │ │ │ │ │樓保單 │├─┼─────┼───┼──┼─────┼─────┤│3 │項鍊掛金鎖│6錢5分│項鍊│8,856 │中壢廣福銀││ │片小孩手鍊│6厘 │1個 │ │樓保單 ││ │ │ │鎖片│ │ ││ │ │ │1個 │ │ ││ │ │ │手鍊│ │ ││ │ │ │1個 │ │ │├─┼─────┼───┼──┼─────┼─────┤│4 │金豬 │2錢 │乙個│2,700 │彰化義成銀││ │ │ │ │ │樓保單 │├─┼─────┼───┼──┼─────┼─────┤│5 │金豬 │2錢 │乙個│2,700 │彰化義成銀││ │ │ │ │ │樓保單 │├─┼─────┼───┼──┼─────┼─────┤│6 │金鎖片 │1錢2厘│乙個│1,396 │桃園瑞吉銀││ │ │ │ │ │樓保證單 │├─┼─────┼───┼──┼─────┼─────┤│7 │小方戒 │1錢 │一對│1,350 │桃園瑞吉銀││ │ │ │ │ │樓保證單 │├─┼─────┼───┼──┼─────┼─────┤│8 │金項鍊、墜│5錢4分│乙條│7,398 │桃園六福銀││ │子 │8厘 │ │ │樓保證單 │├─┼─────┼───┼──┼─────┼─────┤│9 │金鍊 │3錢4分│乙個│4,630 │台南麗珍珠││ │ │3厘 │ │ │寶公司保單│├─┼─────┼───┼──┼─────┼─────┤│10│金鎖片 │1錢7厘│乙個│1,977 │台南麗珍珠││ │ │ │ │ │寶公司保單│├─┼─────┼───┼──┼─────┼─────┤│11│小孩金戒指│9分9厘│一對│1,336 │台南麗珍珠││ │ │ │ │ │寶公司保單│├─┼─────┼───┼──┼─────┼─────┤│12│小孩手鍊 │1錢8分│一條│2,094 │中壢文華珠││ │(鑲鑽扣環│ │ │ │寶銀樓保證││ │) │ │ │ │單 │├─┼─────┼───┼──┼─────┼─────┤│13│年豬鎖玲 │2錢2厘│一對│2,559 │台北金萬豐││ │ │ │ │ │銀樓保單 │├─┼─────┼───┼──┼─────┼─────┤│14│寶石戒指 │2錢2分│乙只│2,792 │台北正義銀││ │ │ │ │ │樓保單 │├─┼─────┼───┼──┼─────┼─────┤│15│金手鐲 │5錢1分│乙個│6,939 │台北巴黎銀││ │ │4厘 │ │ │樓保單 │├─┼─────┼───┼──┼─────┼─────┤│16│小孩戒指 │1錢 │一對│1,350 │台南豪美銀││ │ │ │ │ │樓保單 │├─┼─────┼───┼──┼─────┼─────┤│17│豬年鎖片 │3錢4厘│一對│3,955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18│金鎖片 │2錢7分│乙個│3,141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19│金戒指 │1錢6分│乙個│2,160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20│純金凸鎖片│2錢7厘│乙個│3,141 │台北金瑩銀││ │ │ │ │ │樓保單 │├─┼─────┼───┼──┼─────┼─────┤│21│立體壽戒指│2錢6分│乙個│3,564 │台中太平統││ │ │4厘 │ │ │一銀樓保單│├─┼─────┼───┼──┼─────┼─────┤│22│小孩鎖片 │3錢1分│乙個│4,185 │台北金吉祥││ │ │ │ │ │銀樓保單 │├─┼─────┼───┼──┼─────┼─────┤│23│足金戒指 │1錢5分│乙只│2,038 │台中富國銀││ │ │1厘 │ │ │樓保單 │├─┼─────┼───┼──┼─────┼─────┤│24│小孩戒指 │1錢 │一對│1,350 │中壢金玉農││ │ │ │ │ │銀樓保單 │├─┼─────┼───┼──┼─────┼─────┤│25│金項鍊 │2錢3分│乙條│3,159 │台南金都銀││ │ │4厘 │ │ │樓保單 │├─┼─────┼───┼──┼─────┼─────┤│26│金鎖片 │1錢2厘│乙個│1,396 │中壢金永成││ │ │ │ │ │銀樓保單 │├─┼─────┼───┼──┼─────┼─────┤│27│金手鍊 │2錢6分│一對│3,510 │台中華小銀││ │ │ │ │ │樓保單 │├─┼─────┼───┼──┼─────┼─────┤│28│金手鍊 │2錢2厘│一對│2,443 │台北瑞利號││ │ │ │ │ │銀樓保單 │├─┼─────┼───┼──┼─────┼─────┤│29│金鎖片 │3錢8厘│乙個│4,420 │台北瑞利號││ │ │ │ │ │銀樓保單 │├─┼─────┼───┼──┼─────┼─────┤│30│藝術金手鍊│8錢2分│乙條│11,826 │中壢文美銀││ │ │6厘 │ │ │樓保單 │├─┼─────┼───┼──┼─────┼─────┤│31│金戒指 │1錢2分│乙只│1,660 │台北萬春銀││ │ │3厘 │ │ │樓保單 │├─┼─────┼───┼──┼─────┼─────┤│32│如美金戒指│2錢2分│乙只│2,984 │中壢文美銀││ │ │1厘 │ │ │樓保單 │├─┼─────┼───┼──┼─────┼─────┤│33│日本養珠項│ │乙條│133,500 │台北巴黎銀││ │鍊 │ │ │ │樓保證書 │├─┼─────┼───┼──┼─────┼─────┤│34│鑽石養珠耳│ │一對│30,000 │台北巴黎銀││ │環 │ │ │ │樓保證書 │├─┼─────┼───┼──┼─────┼─────┤│35│黃K鑽石項 │0.50CT│乙條│48,000 │台北巴黎銀││ │鍊 │ │ │ │樓保證書 │├─┼─────┼───┼──┼─────┼─────┤│36│鑽石手鍊 │ │乙條│320,000 │台北宗和銀││ │ │ │ │ │樓保證書 │├─┼─────┼───┼──┼─────┼─────┤│37│K金鑽戒( │ │乙只│56,000 │台北宗和銀││ │女) │ │ │ │樓保證書 │├─┼─────┼───┼──┼─────┼─────┤│38│K金鑽戒( │ │乙只│48,000 │台北宗和銀││ │男) │ │ │ │樓保證書 │├─┼─────┼───┼──┼─────┼─────┤│39│金項鍊 │1兩1錢│乙條│14,566 │台北宗和銀││ │ │6分 │ │ │樓保證書 │├─┼─────┼───┼──┼─────┼─────┤│40│金項鍊 │8錢1分│乙條│10,565 │台北宗和銀││ │ │9厘 │ │ │樓保證書 │├─┼─────┼───┼──┼─────┼─────┤│41│金項鍊 │1兩1錢│乙條│13,842 │台北巴黎銀││ │ │9厘 │ │ │樓保單 │├─┼─────┼───┼──┼─────┼─────┤│42│金戒指 │1錢1分│乙只│1,485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 │ │總 計│790,983 │ │└─┴─────┴──────┴─────┴─────┘原告丙○○ ┌─┬─────┬───┬──┬─────┬─────┐│編│品 名 │單 位 │數量│金額(元)│證 物 ││號│ │ │ │ │ │├─┼─────┼───┼──┼─────┼─────┤│1 │勞力士鑲鑽│ │乙只│140,000 │保證書 ││ │女用手錶 │ │ │ │ │├─┼─────┼───┼──┼─────┼─────┤│2 │勞力士半金│ │乙只│113,000 │保證書 ││ │男用手錶 │ │ │ │ │├─┼─────┼───┼──┼─────┼─────┤│3 │鑲鑽戒指(│2.186 │乙只│360,000 │保證書 ││ │女用) │克拉 │ │ │ │├─┼─────┼───┼──┼─────┼─────┤│4 │女用鑲鑽戒│0.71克│乙只│57,000 │保證書 ││ │指 │拉 │ │ │ │├─┼─────┼───┼──┼─────┼─────┤│5 │男用鑲鑽戒│1.02克│乙只│125,000 │保證書 ││ │指 │拉 │ │ │ │├─┼─────┼───┼──┼─────┼─────┤│6 │金鋼鑽手鍊│ │一套│54,000 │保證書 ││ │(附耳環一│ │ │ │ ││ │對) │ │ │ │ │├─┼─────┼───┼──┼─────┼─────┤│7 │女用玉石戒│ │乙只│40,000 │保證書 ││ │指 │ │ │ │ │├─┼─────┼───┼──┼─────┼─────┤│8 │女用藍寶石│ │乙只│35,000 │保證書 ││ │戒指 │ │ │ │ │├─┼─────┼───┼──┼─────┼─────┤│9 │珍珠項鍊 │ │乙條│100,000 │保證書 │├─┼─────┼───┴──┼─────┼─────┤│ │ │總 計│1,024,000 │ │└─┴─────┴──────┴─────┴─────┘原告乙○○ ┌─┬─────┬───┬──┬─────┬─────┐│編│品 名│單位 │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1 │勞力士鑲鑽│ │乙只│188,290 │保證書 ││ │女用手錶 │ │ │ │ │├─┼─────┼───┼──┼─────┼─────┤│2 │玉戒鑲碎鑽│ │乙只│21,000 │估價單 │├─┼─────┼───┼──┼─────┼─────┤│3 │老坑翡翠項│ │乙條│60,000 │估價單 ││ │鍊 │ │ │ │ │├─┼─────┼───┼──┼─────┼─────┤│4 │玉手鍊 │ │2條 │10,000 │估價單 │├─┼─────┼───┼──┼─────┼─────┤│5 │金手鍊 │ │11條│200,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6 │冰種玉手鐲│ │乙只│15,000 │估價單 │├─┼─────┼───┼──┼─────┼─────┤│7 │金手鍊 │ │10條│100,000 │ ││ │ │ │ │ │ │├─┼─────┼───┼──┼─────┼─────┤│8 │白菜型玉墜│ │乙顆│1,000 │保證書 ││ │ │ │ │ │ │├─┼─────┼───┼──┼─────┼─────┤│9 │珍珠項鍊 │ │乙條│50,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10│金項鍊 │1兩9錢│乙條│ │ ││ │ │ │ │ │台北龍江路││ │ │ │ │22,659 │東隆銀樓保│├─┼─────┤4分8厘├──┤ │單、相片 ││11│金手鐲 │ │一對│ │ │├─┼─────┼───┼──┼─────┼─────┤│12│男用天然南│30分 │乙只│20,000 │台北聚玉齋││ │非鑽白K戒 │ │ │ │保證書 │├─┼─────┼───┼──┼─────┼─────┤│13│女用天然南│62分 │乙只│71,000 │台北聚玉齋││ │非鑽白K戒 │ │ │ │保證書 │├─┼─────┼───┼──┼─────┼─────┤│14│白菜(白金│ │乙條│9,452 │保證書 ││ │)玉墜項鍊│ │ │ │ │├─┼─────┼───┼──┼─────┼─────┤│15│小孩金手鍊│ │一對│7,020 │保證書 ││ │ │ │ │ │ │├─┼─────┼───┴──┼─────┼─────┤│ │ │總 計│775,421 │ │└─┴─────┴──────┴─────┴─────┘附表三 原告戊○○ ┌─┬─────┬───┬──┬─────┬─────┐│編│品 名│單 位│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1 │方鑽石戒指│3.55CT│乙只│817,500 │鑑定書、保││ │ │ │ │ │證書 │├─┼─────┼───┼──┼─────┼─────┤│2 │K金鑲金鋼 │3.36CT│乙只│15,750 │保證書 ││ │鑽戒 │ │ │ │ │├─┼─────┼───┼──┼─────┼─────┤│3 │黃K鑽石手 │4.58CT│乙條│172,500 │保證書 ││ │鍊 │ │ │ │ │├─┼─────┼───┼──┼─────┼─────┤│4 │瑞士金塊 │26兩6 │乙個│309,816 │保證書 ││ │ │錢6分 │ │ │ │├─┼─────┼───┴──┼─────┴─────┤│ │ │總 計│1,315,566 │└─┴─────┴──────┴───────────┘原告己○○○ ┌─┬─────┬───┬──┬─────┬─────┐│編│品 名│單 位│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1 │翠玉玉鐲 │ │乙只│337,500 │橢圓型、證││ │ │ │ │ │明書 │├─┼─────┼───┼──┼─────┼─────┤│2 │翠玉鑽石手│ │乙只│270,000 │保證書 ││ │環 │ │ │ │ │├─┼─────┼───┼──┼─────┼─────┤│3 │紅寶鑽石戒│2.02CT│乙只│135,000 │保證書 ││ │指 │ │ │ │ │├─┼─────┼───┼──┼─────┼─────┤│4 │鑽石戒指 │1.61CT│乙只│90,000 │證明書 │├─┼─────┼───┼──┼─────┼─────┤│5 │翠玉別針 │ │乙個│50,250 │證明書 │├─┼─────┼───┼──┼─────┼─────┤│6 │黃K鑽戒 │2.15CT│乙只│326,250 │鑑定書 │├─┼─────┼───┼──┼─────┼─────┤│7 │黃K鑽戒 │4.438C│乙個│1,185,000 │鑑定書 ││ │ │T │ │ │ │├─┼─────┼───┼──┼─────┼─────┤│8 │翡翠鑽鍊 │ │乙條│710,250 │保證書、相││ │ │ │ │ │片 │├─┼─────┼───┼──┼─────┼─────┤│9 │鑽石紅寶戒│ │乙只│85,500 │保證書 ││ │指 │ │ │ │ │├─┼─────┼───┼──┼─────┼─────┤│10│南洋珠戒指│ │乙只│120,000 │保證書 │├─┼─────┼───┼──┼─────┼─────┤│11│天然養珠鑽│ │乙條│112,500 │保證書、相││ │珠頭項鍊 │ │ │ │片 │├─┼─────┼───┼──┼─────┼─────┤│12│鑽石戒指 │3.73CT│乙只│712,500 │保證書 │├─┼─────┼───┼──┼─────┼─────┤│13│心型鑽石墜│5.08CT│乙個│975,000 │保證書、相││ │子(重新加│ │ │ │片 ││ │鑲馬眼鑽)│ │ │ │ │├─┼─────┼───┼──┼─────┼─────┤│14│白金鑽石 │ │乙條│262,500 │保證書 │├─┼─────┼───┼──┼─────┼─────┤│15│金鋼鑽鍊 │ │乙條│300,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16│金鋼鑽手鍊│ │乙條│135,000 │保證書 ││ │24粒 │ │ │ │ │├─┼─────┼───┼──┼─────┼─────┤│17│圓形鑽石耳│ │一對│296,250 │保證書、相││ │環 │ │ │ │片 │├─┼─────┼───┼──┼─────┼─────┤│18│養珠鑽項鍊│ │兩串│53,850 │保證書 ││ │(鑲鑽扣環│ │一條│ │ ││ │) │ │ │ │ │├─┼─────┼───┼──┼─────┼─────┤│19│養珠項鍊 │6.5mm │乙條│28,500 │保證書 │├─┼─────┼───┼──┼─────┼─────┤│20│鑽石心型尾│ │乙只│111,000 │保證書 ││ │戒 │ │ │ │ │├─┼─────┼───┴──┼─────┴─────┤│ │ │總 計│6,296,850 │└─┴─────┴──────┴───────────┘原告丁○○ ┌─┬─────┬───┬──┬─────┬─────┐│編│品 名 │單位 │數量│金額(元)│證物 ││號│ │ │ │ │ │├─┼─────┼───┼──┼─────┼─────┤│1 │金項鍊帶墜│7錢8分│乙條│9,099 │中壢金美銀││ │ │3厘 │ │ │樓保證單 │├─┼─────┼───┼──┼─────┼─────┤│2 │大肚戒 │2錢5厘│乙只│2,382 │台南金都銀││ │ │ │ │ │樓保單 │├─┼─────┼───┼──┼─────┼─────┤│3 │項鍊掛金鎖│6錢5分│項鍊│7,623 │中壢廣福銀││ │片小孩手鍊│6厘 │1個 │ │樓保單 ││ │ │ │鎖片│ │ ││ │ │ │1個 │ │ ││ │ │ │手鍊│ │ ││ │ │ │1個 │ │ │├─┼─────┼───┼──┼─────┼─────┤│4 │金豬 │2錢 │乙個│2,324 │彰化義成銀││ │ │ │ │ │樓保單 │├─┼─────┼───┼──┼─────┼─────┤│5 │金豬 │2錢 │乙個│2,324 │彰化義成銀││ │ │ │ │ │樓保單 │├─┼─────┼───┼──┼─────┼─────┤│6 │金鎖片 │1錢2厘│乙個│1,185 │桃園瑞吉銀││ │ │ │ │ │樓保證單 │├─┼─────┼───┼──┼─────┼─────┤│7 │小方戒 │1錢 │一對│1,162 │桃園瑞吉銀││ │ │ │ │ │樓保證單 │├─┼─────┼───┼──┼─────┼─────┤│8 │金項鍊、墜│5錢4分│乙條│6,368 │桃園六福銀││ │子 │8厘 │ │ │樓保證單 │├─┼─────┼───┼──┼─────┼─────┤│9 │金鍊 │3錢4分│乙個│3,986 │台南麗珍珠││ │ │3厘 │ │ │寶公司保單│├─┼─────┼───┼──┼─────┼─────┤│10│金鎖片 │1錢7厘│乙個│1,243 │台南麗珍珠││ │ │ │ │ │寶公司保單│├─┼─────┼───┼──┼─────┼─────┤│11│小孩金戒指│9分9厘│一對│1,150 │台南麗珍珠││ │ │ │ │ │寶公司保單│├─┼─────┼───┼──┼─────┼─────┤│12│小孩手鍊 │1錢8分│一條│2,092 │中壢文華珠││ │(鑲鑽扣環│ │ │ │寶銀樓保證││ │) │ │ │ │單 │├─┼─────┼───┼──┼─────┼─────┤│13│年豬鎖玲 │2錢2厘│一對│2,347 │台北金萬豐││ │ │ │ │ │銀樓保單 │├─┼─────┼───┼──┼─────┼─────┤│14│寶石戒指 │2錢2分│乙只│2,557 │台北正義銀││ │ │ │ │ │樓保單 │├─┼─────┼───┼──┼─────┼─────┤│15│金手鐲 │5錢1分│乙個│5,973 │台北巴黎銀││ │ │4厘 │ │ │樓保單 │├─┼─────┼───┼──┼─────┼─────┤│16│小孩戒指 │1錢 │一對│1,162 │台南豪美銀││ │ │ │ │ │樓保單 │├─┼─────┼───┼──┼─────┼─────┤│17│豬年鎖片 │3錢4厘│一對│3,533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18│金鎖片 │2錢7分│乙個│3,138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19│金戒指 │1錢6分│乙個│1,859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20│純金凸鎖片│2錢7厘│乙個│2,406 │台北金瑩銀││ │ │ │ │ │樓保單 │├─┼─────┼───┼──┼─────┼─────┤│21│立體壽戒指│2錢6分│乙個│3,068 │台中太平統││ │ │4厘 │ │ │一銀樓保單│├─┼─────┼───┼──┼─────┼─────┤│22│小孩鎖片 │3錢1分│乙個│3,603 │台北金吉祥││ │ │ │ │ │銀樓保單 │├─┼─────┼───┼──┼─────┼─────┤│23│足金戒指 │1錢5分│乙只│1,755 │台中富國銀││ │ │1厘 │ │ │樓保單 │├─┼─────┼───┼──┼─────┼─────┤│24│小孩戒指 │1錢 │一對│1,162 │中壢金玉農││ │ │ │ │ │銀樓保單 │├─┼─────┼───┼──┼─────┼─────┤│25│金項鍊 │2錢3分│乙條│2,719 │台南金都銀││ │ │4厘 │ │ │樓保單 │├─┼─────┼───┼──┼─────┼─────┤│26│金鎖片 │1錢2厘│乙個│1,185 │中壢金永成││ │ │ │ │ │銀樓保單 │├─┼─────┼───┼──┼─────┼─────┤│27│金手鍊 │2錢6分│一對│3,021 │台中華小銀││ │ │ │ │ │樓保單 │├─┼─────┼───┼──┼─────┼─────┤│28│金手鍊 │2錢2厘│一對│2,347 │台北瑞利號││ │ │ │ │ │銀樓保單 │├─┼─────┼───┼──┼─────┼─────┤│29│金鎖片 │3錢8厘│乙個│3,579 │台北瑞利號││ │ │ │ │ │銀樓保單 │├─┼─────┼───┼──┼─────┼─────┤│30│藝術金手鍊│8錢2分│乙條│9,599 │中壢文美銀││ │ │6厘 │ │ │樓保單 │├─┼─────┼───┼──┼─────┼─────┤│31│金戒指 │1錢2分│乙只│1,429 │台北萬春銀││ │ │3厘 │ │ │樓保單 │├─┼─────┼───┼──┼─────┼─────┤│32│如美金戒指│2錢2分│乙只│2,568 │中壢文美銀││ │ │1厘 │ │ │樓保單 │├─┼─────┼───┼──┼─────┼─────┤│33│日本養珠項│ │乙條│100,125 │台北巴黎銀││ │鍊 │ │ │ │樓保證書 │├─┼─────┼───┼──┼─────┼─────┤│34│鑽石養珠耳│ │一對│22,500 │台北巴黎銀││ │環 │ │ │ │樓保證書 │├─┼─────┼───┼──┼─────┼─────┤│35│黃K鑽石項 │0.50CT│乙條│36,000 │台北巴黎銀││ │鍊 │ │ │ │樓保證書 │├─┼─────┼───┼──┼─────┼─────┤│36│鑽石手鍊 │ │乙條│240,000 │台北宗和銀││ │ │ │ │ │樓保證書 │├─┼─────┼───┼──┼─────┼─────┤│37│K金鑽戒( │ │乙只│42,000 │台北宗和銀││ │女) │ │ │ │樓保證書 │├─┼─────┼───┼──┼─────┼─────┤│38│K金鑽戒( │ │乙只│36,000 │台北宗和銀││ │男) │ │ │ │樓保證書 │├─┼─────┼───┼──┼─────┼─────┤│39│金項鍊 │1兩1錢│乙條│13,480 │台北宗和銀││ │ │6分 │ │ │樓保證書 │├─┼─────┼───┼──┼─────┼─────┤│40│金項鍊 │8錢1分│乙條│9,516 │台北宗和銀││ │ │9厘 │ │ │樓保證書 │├─┼─────┼───┼──┼─────┼─────┤│41│金項鍊 │1兩1錢│乙條│12,888 │台北巴黎銀││ │ │9厘 │ │ │樓保單 │├─┼─────┼───┼──┼─────┼─────┤│42│金戒指 │1錢1分│乙只│1,278 │台北巴黎銀││ │ │ │ │ │樓保單 │├─┼─────┼───┴──┼─────┼─────┤│ │ │總 計│613,735 │ │└─┴─────┴──────┴─────┴─────┘原告丙○○ ┌─┬─────┬───┬──┬─────┬─────┐│編│品 名 │單 位 │數量│金額(元)│證 物 ││號│ │ │ │ │ │├─┼─────┼───┼──┼─────┼─────┤│1 │勞力士鑲鑽│ │乙只│84,000 │保證書 ││ │女用手錶 │ │ │ │ │├─┼─────┼───┼──┼─────┼─────┤│2 │勞力士半金│ │乙只│67,800 │保證書 ││ │男用手錶 │ │ │ │ │├─┼─────┼───┼──┼─────┼─────┤│3 │鑲鑽戒指(│2.186 │乙只│270,000 │保證書 ││ │女用) │克拉 │ │ │ │├─┼─────┼───┼──┼─────┼─────┤│4 │女用鑲鑽戒│0.71克│乙只│42,750 │保證書 ││ │指 │拉 │ │ │ │├─┼─────┼───┼──┼─────┼─────┤│5 │男用鑲鑽戒│1.02克│乙只│93,750 │保證書 ││ │指 │拉 │ │ │ │├─┼─────┼───┼──┼─────┼─────┤│6 │金鋼鑽手鍊│ │一套│40,500 │保證書 ││ │(附耳環一│ │ │ │ ││ │對) │ │ │ │ │├─┼─────┼───┼──┼─────┼─────┤│7 │女用玉石戒│ │乙只│30,000 │保證書 ││ │指 │ │ │ │ │├─┼─────┼───┼──┼─────┼─────┤│8 │女用藍寶石│ │乙只│26,250 │保證書 ││ │戒指 │ │ │ │ │├─┼─────┼───┼──┼─────┼─────┤│9 │珍珠項鍊 │ │乙條│75,000 │保證書 │├─┼─────┼───┴──┼─────┼─────┤│ │ │總 計│730,050 │ │└─┴─────┴──────┴─────┴─────┘原告乙○○ ┌─┬─────┬───┬──┬─────┬─────┐│編│品 名│單位 │數量│金額(元)│證 物││號│ │ │ │ │ │├─┼─────┼───┼──┼─────┼─────┤│1 │勞力士鑲鑽│ │乙只│112,974 │保證書 ││ │女用手錶 │ │ │ │ │├─┼─────┼───┼──┼─────┼─────┤│2 │玉戒鑲碎鑽│ │乙只│15,750 │估價單 │├─┼─────┼───┼──┼─────┼─────┤│3 │老坑翡翠項│ │乙條│45,000 │估價單 ││ │鍊 │ │ │ │ │├─┼─────┼───┼──┼─────┼─────┤│4 │玉手鍊 │ │2條 │7,500 │估價單 │├─┼─────┼───┼──┼─────┼─────┤│5 │金手鍊 │ │11條│150,000 │保證書、相││ │ │ │ │ │片 │├─┼─────┼───┼──┼─────┼─────┤│6 │冰種玉手鐲│ │乙只│11,250 │估價單 │├─┼─────┼───┼──┼─────┼─────┤│7 │白菜型玉墜│ │乙顆│7,500 │保證書 │├─┼─────┼───┼──┼─────┼─────┤│8 │珍珠項鍊 │ │乙條│37,500 │保證書、相││ │ │ │ │ │片 │├─┼─────┼───┼──┼─────┼─────┤│9 │金項鍊 │1兩9錢│乙條│ │ ││ │ │ │ │ │台北龍江路││ │ │ │ │22,638 │東隆銀樓保│├─┼─────┤4分8厘├──┤ │單、相片 ││10│金手鐲 │ │一對│ │ │├─┼─────┼───┼──┼─────┼─────┤│11│男用天然南│30分 │乙只│15,000 │台北聚玉齋││ │非鑽白K戒 │ │ │ │保證書 │├─┼─────┼───┼──┼─────┼─────┤│12│女用天然南│62分 │乙只│53,250 │台北聚玉齋││ │非鑽白K戒 │ │ │ │保證書 │├─┼─────┼───┼──┼─────┼─────┤│13│白菜(白金│ │乙條│7,089 │保證書 ││ │)玉墜項鍊│ │ │ │ │├─┼─────┼───┼──┼─────┼─────┤│14│小孩金手鍊│ │一對│5,265 │保證書 │├─┼─────┼───┴──┼─────┼─────┤│ │ │總 計│49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