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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六九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金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惠
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忠 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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