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正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戊相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民國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許素真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蔡德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德榮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楷律師、蔡文燦律師、邱正明律師、複代理人林凱律師、吳戊相」。關於「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楷律師、複代理人林凱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德榮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有前述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最高法院7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參照),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11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