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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

確認遺囑真偽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劉清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吳戊相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民國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素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德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德榮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楷律師、蔡文燦律師、邱正明律師、複代理人林凱律師、吳戊相」。關於「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楷律師、複代理人林凱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德榮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有前述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最高法院7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參照),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11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劉 清 景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千 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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