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茂傑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雍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錦峯律師
- 被告
- 赫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曾因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就本件被告乙○有無對原告甲○○實施誣告之侵權行為,兩造同意以本件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認定依據」,而於民國(下同)95 年1月24日裁定命本件於本院93 年度上更㈠字第478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所為上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