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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3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湯美玉黃嘉烈陳金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331號

上訴人
龍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汐

上訴人與宏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

同)1,768,0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27,7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 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

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17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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