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437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去致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
- 訴訟代理人
- 洪宗巖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貞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娟律師
- 被上訴人
- 赫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繡蓮
- 訴訟代理人
- 繆璁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嶸文律師
康立平律師
李承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兩造擬洽談和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月14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