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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735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鄉誠鄭威莉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735號

上訴人
酷奇夢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燿琪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上訴人
合峻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少萍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複代理人
蔡雅瀅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廣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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