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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7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755號

上訴人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被上訴人
尼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萍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9號」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9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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