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二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楊豐卿張蘭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二八號

  附   帶

上訴人
慶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忠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代理人
簡啟煜律師

右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龍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

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二十六萬六千九百零二元(新台幣,下同)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三百零五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

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 金 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